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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
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办事指南

  具体事项: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审核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二)《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

  (三)《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6〕81号)

  (四)《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

  报送资料:

  (一)地方国有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2.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时点、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3.厂办大集体改革需申请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统筹使用及结余情况、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4.《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报表要按编报说明填列,并注意表间对应关系。

  对于上报资料中改革时点确定、企业范围界定、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处置状况等不满足政策规定的,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包括无法变现资产的数量、价值、无法变现的原因以及目前管理状况等,同时提供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或有效证明资料。

  (二)企业范围界定相关资料,包括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表;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主办国有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登记材料、国有企业主办厂办大集体设立的文件或其他证明;厂办大集体设立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企业性质的辅助材料;厂办大集体工商执照吊销或注销等证明。

  (三)职工身份认定相关资料,包括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基础情况数据库);改革试点厂办大集体职工名册;职工档案。

  对于重组企业人员,应提供所有参与重组的企业资料及重组手续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财务、资产、审计评估

  1.如果是“三无企业”,由主管部门提供主办国有企业已灭失的审查意见及证明材料;对厂办大集体的生产经营状况出具审查意见等。

  2.有资产(包括在社保部门抵押的资产)但尚未变现的,应提供一年内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3.以清算城市为单位,对上述未变现资产,按类别、数量、价值、未变现原因以及目前管理方式等进行统计,并提出处置意见。

  (五)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1.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数据电子版、代理银行发放经济补偿金明细回单原件及复印件;经济补偿金补助标准及文件依据。

  2.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明细账及下达的指标文件等会计资料;厂办大集体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3.厂办大集体的专项资金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经济补偿金发放、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返还职工及退休人员替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欠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或补偿等支出。

  (六)其他

  1.获得批复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

  2.对于上报资料中改革时点确定、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处置状况(包括无法变现资产的数量、价值、管理状况等)不满足政策规定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同时提供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或有效证明资料。

  3.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事项的佐证资料。

  责任处室:监管三处

  联系电话:0431-85109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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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