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
《驻吉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驻吉中央预算单位:
为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驻吉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管操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吉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管操作规范(试行)
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驻吉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驻吉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2024〕1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驻吉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管(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监管),是以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和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为依托,通过对预算单位余额账户资金和试点单位实有资金进行动态监控,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及时纠错纠偏、防范风险,促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吉林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闭环管理,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对日常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实时预警、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条 驻吉中央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负有主体责任。
第二章 预算执行监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吉林监管局分别依托一体化系统和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开展预算执行监管,其中:
依托一体化系统的部门预算执行监控模块,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管。
依托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14个中央部门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实有账户资金进行监管。中央部门包括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地震局。实有账户包括除党费、工会、住房类、经主管部门认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的预算单位涉密账户、其他经财政部同意不纳入动态监控范围账户以外的所有账户全部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六条 预算执行监管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收付款人和账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用途、结算方式等,一体化系统还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七条 预算执行监管主要内容为:
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管理、“三公”经费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现金管理等方面是否违反相关制度要求等。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违规问题类型为:
(一)违规划转财政预算资金。将零余额账户资金直接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将零余额账户支出退回款项或未使用完的零余额现金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为下属单位垫支费用,实际收到垫支款项时,将其存入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等。
(二)挪用财政预算资金。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作周转金使用或用于对外投资,包括投资企业、投资公司、股市等;将零余额账户资金用于无预算项目等。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提高差旅费、会议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费用开支标准;超预算拨付财政资金;项目资金之间调剂使用;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等。
(四)虚报、冒领、套(骗)取财政资金。虚列财政支出数,多领或骗取财政资金;利用虚假或不实的资料冒领或多领财政资金;将零余额账户资金拨付给所属单位账户,再通过所属单位账户转回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将零余额账户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系统外的社会其他单位,然后再由社会其他单位转回至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等。
(五)违规发放工资、津补贴。自行设立补贴项目发放各种津补贴;超范围或标准发放津补贴;现金发放工资、津补贴等。
(六)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商品;无政府采购预算;自行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等。
(七)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违规开立账户,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变更银行账户审批用途;不按期撤销到期账户;瞒报、漏报银行账户;不履行银行账户年检;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违规转存定期存款等。
(八)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规范。原始凭证附件不规范;未实行财务统一归口管理;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支付凭证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无合同、协议支付劳务费用、房租、课题费;无明细清单列支办公用品购置支出;项目资金不分账结算;公务卡使用管理不规范等。
(九)其他需要监控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管流程
第九条 依托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开展预算执行监管,相关信息数据在监管权限范围内全程共享。监管流程主要包括预警提示、自查自纠、抽查核实、督促整改、争议处理、定期报告等。监控预警提示包括系统预警和人工预警。系统预警是指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中设置的预警规则,实时产生预警信息,提示预算单位及时查看、处理。人工预警是指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自行设置条件筛选相关数据,生成人工预警信息,提示预算单位及时查看、处理。
依托国库动态监控系统,采取电话核实、调阅资料、约谈、协查和实地核证等方式,对系统预算产生的疑点信息等,及时抽查核实;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开展自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逐条核实本单位预警信息,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并通过系统反馈核实处理情况。
(一)认为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并制作处理单、上传佐证材料。其中,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规范方式及时纠正;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应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及时纠正。
(二)认为不存在问题的,制作处理单、上传佐证材料。
预算单位对反馈的实有账户疑点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做好沟通解释。
第十一条 吉林监管局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反馈一体化系统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结合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等,对有关单位自查反馈的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采取线上补充资料、线下电话核实、调阅材料、实地抽查、部门协查等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一致的,作确认处理,核实结果不一致的,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的预警信息,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及时纠正。
吉林监管局每月对不少于5家单位的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按照相关要求,抽查单位数量结合驻吉中央预算单位数量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并加强管理、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立整改工作长效机制。
(一)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限期予以整改。
(二)对未在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重大问题线索信息,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吉林监管局与相关预算单位对违规问题确认、定性、处理等存在争议的,应依法有据、协商解决,经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及时上报财政部相关司局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次月1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预算执行监控月报,重点反映预警信息核查情况、发现的典型问题、问题整改情况及有关工作建议等。每年1月10日前向国库司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监控工作总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吉林监管局主要职责为:
(一)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开展预警信息核查、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根据财政部安排和属地预算监管工作需要,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和专项核查。
(三)按规定及时向国库司报送监管情况并抄送预算司、部门预算管理司,促进监管结果运用。
(四)结合监管实际,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负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使用各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反馈本单位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二)预算单位将预算执行监管发现的问题整改作为完善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对照问题加强排查,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单位资金管理水平。
(三)针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系统内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内部通报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促进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五)驻吉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安全保密管理,防止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吉林监管局驻吉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实施细则(试行)》(财吉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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